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3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308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林衍茂代理人林朝偉債務人張森茂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森茂如附表之對第三人之執行所得債權,並附帶聲請查調債務人之集保開戶券商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之第三人地址分別設於桃園市楊梅區、苗栗縣三義鄉,均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憲銘附表:
編號第三人名稱第三人公司地址管轄法院1臺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區○○○路○段00巷0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祺峰休閒事業有限公司苗栗縣○○鄉○○00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縣○○市○○路00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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