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89號原告 江俊瑩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被告 江靜彤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
蔡明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6萬3024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8萬638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號,下稱系爭房屋)、總面積253.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63,024元(計算式詳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77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390元,尚應補繳86,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附表: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房屋相同街道、建材及相近建造年限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21,653元【計算式:交易總價36,500,000元÷(面積90.76坪×3.305785)=121,65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房屋之面積為253.81平方公尺(參卷附民事起訴狀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則系爭房屋暨所坐落基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30,876,748元(計算式:121,653元×253.81平方公尺=30,876,74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核定為9,263,024元(計算式:30,876,748元×3/10=9,263,02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