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765號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宇徵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430號),經被告於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9,1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9,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柏志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1

項目

現金卡

利息

計息本金

299,177元

週年利率

18.25%

20%

15%

起訖日

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95年3月27日止

民國95年3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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