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54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泰昌
被   告  李凢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國民現金卡使用契約之約定,請求
被告返還消費借貸,而依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之約定條款第
肆篇第19條已約定,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對所負之各宗債務
,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
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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