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43號上訴人 潘政廣 訴訟代理人 張紋琦 被上訴人 陳韻如 兼訴訟代理人 曾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陳筱蓉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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