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尹南鵬
       郭明理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境家園老人長照中心間請求解除合約等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兩造間長期照護合約,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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