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呂建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109年度花補字第7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因自民國88年7月1日即羈押入監執行至今,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花蓮慈濟醫院診斷證
明書、醫療費用收據、轉診單等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
查詢聲請人所得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調閱本院109年
度花補字第70號民事卷宗等為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