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93號

聲請人 林佩儀

代理人 周尚毅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消債調解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

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並自陳其現住

所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其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附卷供參。職是,聲請人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前置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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