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7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務人 賴志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佰萬伍仟玖佰零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志維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用2,850,000元整及182,043元整及350,000元整,約定按月繳納本息,並簽有貸款契約3份,且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十三條之情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6年12月12日,即未再繳納本息,依據貸款契約第十三條約定,即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3,005,9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應負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6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志維│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255995││2月13日起││七二│││4元│││││├──┼───┼─────┼──────┼──────┼───────┤│002│新臺幣│賴志維│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150194││2月13日起││七二│││元│││││├──┼───┼─────┼──────┼──────┼───────┤│003│新臺幣│賴志維│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295754││2月13日起││零八│││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志維│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5995││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賴志維│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0194││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賴志維│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5754││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