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孟陽指定辯護人王世勳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9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孟陽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孟陽前因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及同法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復於101年1月19日裁定自101年1月2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再於同年3月21日裁定自101年3月26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至101年5月2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陳孟陽坦承有強制性交之行為,被告因強制性交之犯行,業於101年4月24日經本院100年度侵訴第1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是被告上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既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如准予具保,被告於判刑後其既已知所判處之刑度,則其逃亡之誘因必也隨之增加,將有礙於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之執行,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犯強制性交案件,對社會危害甚鉅,予以繼續羈押,適足以防衛社會安全,並不違比例原則。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5月26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江奇峰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