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56號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六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玖仟柒佰陸拾玖萬肆仟叁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叁拾萬柒仟陸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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