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判決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2號聲請人 鄧潔貞 即東莞市後街有前鞋廠與東莞市萬江有前鞋
廠之經營者代理人 陳昭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濟揚 等人間聲請裁定認可判決事件,雖經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標的金額為207,9
76.9美元,依聲請時之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30.382元)換算,折合新臺幣約6,318,7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判決,係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