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70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李廷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零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李廷忠於民國104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97027元整。
1.其中60441元整,自民國105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58計算之利息。
2.其中236586元整,自民國105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58計算之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97027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附件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7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廷忠│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58│││60441││1月27日起│││││元│││││├──┼───┼─────┼──────┼──────┼───────┤│002│新臺幣│李廷忠│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58│││236586││2月11日起│││││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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