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新簡字第25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
被 告 建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13號返還所有物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被告則抗辯稱系爭房屋
為被告所有,不應返還租金壹節,經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
以台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13號返還所有物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