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7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7550號聲請人丁○○○務有限公司(E-Cash&PayliteFinan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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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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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EMMAANDERSONMULI)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最新居留証(原居留期限已逾期失效)。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