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泳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5主文欄所載「有期徒刑壹年貳壹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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