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 徐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4年度輔宣字第3號輔助宣告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想確認當時本院104年度輔宣字第3號輔助宣告事件的裁定內容,爰聲請准予閱覽上開輔助宣告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聲請意旨,難認聲請人與上開輔助宣告事件卷內文書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且聲請人亦未提出經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明,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宗,顯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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