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4號

原告 黃文慧

訴訟代理人 彭鈞 律師

被告 邱羽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慧滿

法官戴筌宇

法官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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