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76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期榮被告陳志琪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5654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蔡宜蓁 對被告提出傷害罪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告訴人亦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5654號被告陳志琪男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琪於民國108年3月10日23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街○○號 萊爾富 超商前,與蔡宜蓁因細故發生口角,陳志琪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蔡宜蓁之左臉頰1下,致蔡宜蓁受有臉部鈍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蔡宜蓁訴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志琪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蔡宜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證人 梁云瑄 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新竹馬偕紀念醫院普通診斷證明書、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照片各1份。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陳志琪所為,係犯108年5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檢察官洪期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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