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被告 陳榮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巫美蕙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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