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永智 選任辯護人 蕭守厚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81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楊秀枝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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