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68號原告 陳家全 被告 林貴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106年4月6日前補正繳納,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該項裁定雖經原告提起告抗告,但已於106年5月18日經原告撤回抗告而告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