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991號
原 告 施繻芳 (原名: 施文文 )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沈柏仲
林幸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
二時二十三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本次庭
期將傳喚 施雲喨 到庭作證,另請被告提出對原告債權總額計算依
據,其中利息部分請自行扣除罹於5年時效部分,如兩造有和解
意願,請於庭前自行聯繫協調)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