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35號聲請人叡頤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該紙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湘文┌─────────────────────────────────────┐│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興采實業股│上海銀行新│109年1月25日│249,400元│HCA0000000││││份有限公司│莊分行│││││││ 陳國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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