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62號聲請人 陳少鋒 代理人 吳佩蓮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敏芳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610元(依聲請人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1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1×51×10=5,61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清算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陳報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民國107年9月4日起至109年
9月3日止各項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另依聲請人所陳有入不敷出之情,皆仰賴母親供應生活外,尚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請說明母親或其他親友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並提出母親及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聲請人說明107年9月4日迄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急難救助金、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聲請人提出104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六、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陳報有民間債權人2人,請提出該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請聲請人說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27443號強制執行案件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已執行完畢?
十一、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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