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1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武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武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武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1年2月,緩刑3年(經本院撤銷緩刑宣告),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8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花簡字第2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因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花簡字第3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⑶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惟嗣經本院以107年度撤緩字第82號裁定撤銷該緩刑宣告,
⑴、⑶案接續執行,嗣⑴、⑵案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再於⑶案後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意旨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容有誤會。又受刑人係於107年8月2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8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607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60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