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8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劉永濬 即 劉威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劉永濬即劉威宏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
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99434元整,及其中新臺幣97535元自民國108年0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8年0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9943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97,535元│108年8月28日起至│15%│108年8月28日起至│延滯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朱忠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