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志偉選任辯護人李嘉耿律師具保人魏振宇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振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梁志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魏振宇於民國110年8月19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梁志偉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臨時收據在卷可參(見110年度偵字第5220號卷二第65、66頁)。嗣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梁志偉到庭行審理程序,被告梁志偉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本院查詢後得知被告梁志偉已於112年4月7日出境,此有被告梁志偉傳票之送達證書、具保人魏振宇傳票之送達證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71、173、241頁)。而被告梁志偉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足認被告梁志偉已經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魏振宇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申惟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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