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7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亞喬選任辯護人王啟安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7552號),本院受理後(108年度審易字第80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蔡亞喬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證據:「被告蔡亞喬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審易字卷第54頁至第55頁)。
二、法律見解之闡釋與論罪法條之適用:按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而以該等方式下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與擔任賭博網站「博金」及「泰金888」(下稱本案賭博網站)之區域代理商 張舜斌 ,招攬不特定人成為本案賭博網站會員,並藉由賭客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帳號、密碼登入本案賭博網站簽賭、下注方式營利,而本案賭博網站既可供不特定之公眾透過一定之電腦設備、網際網路連結至上開網站下注、簽賭財物,應認上開網站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故核被告蔡亞喬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三、想像競合犯之論處:按被告所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2罪,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最高法院79年度台非字第206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自民國105年4月之某日時許至10
7年6月25日遭查獲止,主觀上均係基於一個賭博之決意,為一個賭博行為,雖有觸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但其行為既僅有一個,自應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量刑之說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擔任本案賭博網站區域代理商之張舜斌,共同藉由招攬賭客成為本案賭博網站會員,並由賭客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帳號、密碼登入本案賭博網站簽賭、下注方式營利,係以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手段獲取財物,敗壞社會風氣及善良風俗,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又考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始坦承犯行無訛,於無相反證據可資佐證下,當得推認被告已生悔悟、贖罪之意識,並為其明瞭本案犯行罪責程度之表徵,較無以刑罰為事後處理之必要;併兼衡被告已婚,育有現年1歲之未成年子女1名,雙親已離婚,須扶養母親及其子女,配偶則有獨立經濟來源,平日與配偶及小孩同在外租屋居住,每月須負擔房租新臺幣(下同)3萬元,現經營家具設計工作室,每月平均收入約4至5萬元之生活狀況、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前無賭博罪之前案犯罪紀錄之品行,顯見其對本罪之違法性意識相較於累(再)犯者應較薄弱等一切情狀,在行為責任之限度,考量刑罰目的、犯後悔悟與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緩刑之宣告:
(一)按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宣告後,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依現代刑法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予隔離之外,對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行與否,則應視刑罰對於行為人之作用而定。倘認有以監禁或治療謀求改善之必要,固須依其應受威嚇與矯治之程度,而分別施以不同之改善措施(入監服刑或在矯治機關接受治療);反之,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僅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而行為人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執行之必要性,固係由法院為綜合之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量所得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但當有客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亦非全無補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條件下,撤銷緩刑(參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使行為人執行其應執行之刑,以符正義。由是觀之,法院是否宣告緩刑,有其自由裁量之職權,而基於尊重法院裁量之專屬性,對其裁量宜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祇須行為人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條件,法院即得宣告緩刑,與行為人犯罪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坦認犯行並賠償損失,並無絕對必然之關聯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61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經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被告一時失慮,致蹈刑章,犯後復坦承犯行,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警告後,當已知所警惕,況且被告迄今無入監執行之生命歷程,倘未為緩刑宣告,強使其入監,不無可能使其沾染犯罪惡習,致再犯風險不減反增,亦可能使其固有之社會性劣化,刑罰之惡害性甚為顯著,本院因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惟為使被告能自本案深切記取教訓,並確實督促被告保持善良品行及強化其法治之觀念,以贖前愆,自以命其履行一定負擔為宜,故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以觀後效。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
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敘明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雯起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27522號被告蔡亞喬男OO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巷○○號0樓居○○市○○區○○街○○巷○○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徐滄明 律師(嗣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亞喬於民國105年4月某日許起至107年6月25日遭查獲止,與擔任賭博網站「博金」(網址http://www1.bkd99.net)、「泰金888」(網址http://ag.tga8889.net)區域代理商之張舜斌(所涉賭博部分另案偵辦中)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於公眾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由蔡亞喬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成為博金、泰金888網站會員,其簽賭方式為由賭客至博金、泰金888網站登入帳號、密碼後,即可下注,其賭博方式係以國內外職業球類比賽為賭博標的,以網頁顯示之賽事輸贏下注,輸贏則依該網站按參賽隊伍之強弱所設定之讓分及賠率計算,若押中,可依其下注金額及賠率取得彩金,如未押中,則所下注金額均歸前揭網站之組頭所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蔡亞喬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固不否認曾在博金賭博│││中之供述。│網站下注之事實,惟辯稱:││││伊沒有開給別人玩,都是自││││己下注云云。│├──┼───────────┼────────────┤│2│證人即另案被告張舜斌於│全部犯罪事實。│││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3│被告與證人間通訊軟體│被告有招攬不特定人成為博│││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金、泰金888網站會員,│││。│並就會員下注金額佔一定成││││數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聚眾賭博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檢察官楊舒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