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56號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盧姿伶
債務人 許尊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參萬零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