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小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小字第886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至清償
日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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