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4號

原告 陳凰達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 律師

被告照會鐵材行(合夥)

法定代理人 李苰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①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8,924元、②20日預告期間之工資23,333元、③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11,667元、④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差額22,904元、⑤精神慰撫金10萬元,合計186,828元,及⑥提繳12,135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①資遣費、②20日預告期間之工資、③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⑥提繳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屬暫免徵收之標的,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6,05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667元,是本件原告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1,433元(計算式:2,100元-667元=1,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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