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776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訴狀及繕本。
二、委任代理人甲○○之委任狀。
三、台中市○○○街○○號房屋之建物謄本,並查報房屋之價額(
如房屋稅單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