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7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776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訴狀及繕本。
二、委任代理人甲○○之委任狀。
三、台中市○○○街○○號房屋之建物謄本,並查報房屋之價額(
  如房屋稅單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