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13號原告 徐仁能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曾煜騰 律師 官寧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春富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並返還原告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交易價格為準,參酌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100元,被告占用面積合計為75.3平方公尺(0.89++24.69+2.57+10.26+36.89=75.3),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7,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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