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建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建川涉犯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時供陳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因前揭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5551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職議字第2028號處分書在卷為憑,依首揭規定,該等扣案物品得由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至聲請人另就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之物,亦聲請本院宣告沒收乙節。然查:
㈠前揭緩起訴處分書所認定被告違反藥事法之犯罪事實,並未
包含被告販賣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物,復依卷內相關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檢驗報告所示,亦無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物經檢驗後為偽藥或禁藥之依據,是被告販賣上開物品既非緩起訴之範圍,而該等物品亦非屬違禁物,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之物,固為被告犯民國104年
12月2日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所用之物,然上開扣案物品係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於執行查緝偽禁藥時向被告價購所得之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101年度加強偽劣假藥取締及用藥安全宣導計畫支出證明單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1頁至第5頁),顯見上開扣案之物既已售出,即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甚明,聲請人援引上開條文聲請沒收,容有誤會,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一│綠騎士持久噴劑6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191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二│三體牛鞭8盒│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191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三│白馬牌蝶戀花持久液20盒│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191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四│LOUIS16潤滑持久液4盒│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191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五│TOPPenisointment男性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久藥膏4盒│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191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六│TOPBegeisternsaibe1盒│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191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七│三體牛鞭4盒│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3528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編號1│├──┼────────────┼─────────┤│八│V1001盒│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3528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編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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