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陳茂盛
吳坤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30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備註││││││(新臺幣)││├──┼───┼────┼───┼──────┼────────┤│001│ 朱紹華 │93年11月│未登載│1,000,000元│本本票應自發票日││││8日│││起前3個月按年息│││││││1.99%固定計息,│││││││第4個月起至第84│││││││個月止按年息│││││││11.99%固定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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