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6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鍾周亮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遭法院羈押,惟聲請人就全數犯行業已自白不諱,亦無勾串證人或匿飾、湮滅證據等情事,且聲請人有固定之住居所並無逃亡之虞。爰請准予限制住居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認聲請人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數支,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將聲請人予以羈押。茲因上項羈押情事依然存在,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所定之各款情形,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