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0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095號

原告 林隆俊

被告 陳美彣陳有騏 之繼承人

陳思妤 即陳有騏之繼承人

順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哲

受告知

訴訟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營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淦

前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曾奕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原起訴被告陳有騏於於112年2月28日死亡,原告聲請陳美彣、陳思妤承受訴訟,惟陳美彣、陳思妤陳稱已拋棄繼承,是有查明之必要,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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