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398號
原告 何進忠
被告來來油漆工程行即 黃炳峯
梁明義 (年籍及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起訴狀中已聲請囑託臺中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機車受損後之市場價值,此部分證據漏未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