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3號原告 梁志銘
梁琮傑 梁琮勛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惠芳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進生 被告 林基村
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慶堯 被告 楊聰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8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廖惠芳請求被告林基村、楊聰南損害賠償部分,另由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以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3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呂超群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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