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89號113年度訴字第202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玉玲 指定辯護人 黃見志 律師上列被告吳玉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6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玉玲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同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等罪嫌,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妨免被告逃亡,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迄今等情,有本院113年6月24日訊問筆錄、押票影本、押票回證在卷可稽。
二、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羈押被告之強制處分,其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故羈押之審查僅在判斷有無符合法定羈押要件,非在認定犯罪事實,故其證據法則無須嚴格證明,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惟因羈押處分限制被告之人身自由,對被告侵害甚強,故法院於審酌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時,自應依照訴訟進行程度等一切情事,依職權就具體個案,依比例原則判斷有無羈押必要。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9月19日訊問被告,並審酌被告就其被訴前揭罪嫌,除被訴殺人未遂部分,否認殺人犯意,僅坦承傷害犯意外,均業已坦承,復經證人即告訴人、證人 那蘭英 分別於警詢、偵訊時證述在卷,且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現場照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刀械照片及測量資料、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113年5月23日屏醫醫政字第1130000714號函暨所附病歷、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告駕車行進路線圖、房屋及車輛受損情況照片等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前揭犯罪之嫌疑重大。又被告被訴殺人未遂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若被告將來果因該罪經判刑,則未來量刑可能非輕,基於人性畏罪心理,難謂全無選擇逃亡以免身陷囹圄之可能,是其逃亡以規避審理及刑責之可能性本即甚高。且被告本案犯後逃離現場躲避至公墓嗣經警方查獲,另被告於偵查中覓保無著,並表示無意回到原居住地等語,足認被告前已有規避刑責之舉,且無力提出保證金已擔保將來到庭,加之住居未定,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審酌被告所犯前揭罪名,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害,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被告既無力具保擔保將來到庭,而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則均不足以祛除被告逃亡之疑慮。且被告未能提出充足事證,佐證其現已毋存前揭羈押原因或必要,使法院獲致其已無羈押必要性之心證。是以被告現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至為明確,是以繼續羈押被告,應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爰裁定被告自113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以:被告願定期至派出所報到,並向友人借貸具保金,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使被告得在外工作籌措和解金等語。然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業如前述,是被告所稱前詞,本院認尚不足袪除被告逃亡之疑慮,無從確保本件將來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此外,本案亦查無被告有其餘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被告原羈押原因仍存,復不能具保,而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亦不足代替羈押;又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爰裁定被告應自113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駁回被告具保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林育賢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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