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刑法第339│有期徒刑│95年9月間某│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5月29日│││條第1項│6月(減│日│96年度投刑簡字第│││││為有期徒││144號簡易判決│││││刑3月)││││├─┼─────┼────┼──────┼────────┼──────┤│2│刑法第339│有期徒刑│96年1月8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5月6日│││條第1項│6月(減││98年度易緝字第63│││││為有期徒││號判決│││││刑3月)││││├─┼─────┼────┼──────┼────────┼──────┤│3│刑法第339│有期徒刑│96年1月8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5月6日│││條第1項│6月(減││98年度易緝字第63│││││為有期徒││號判決│││││刑3月)││││├─┼─────┼────┼──────┼────────┼──────┤│4│刑法第346│有期徒刑│95年11月16日│本院98年度桃簡字│98年8月10日│││條第1項│6月(減││第1980號簡易判決│││││為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