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3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麗芳 債務人 邱政文
童玉金
一、債務人邱政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零肆萬叁仟零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邱政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童玉金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631號│├──┬──────┬──────────┬──────────┤│編號│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及方式│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2月18日│自民國105年1月18日│││956,030元│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百分之2.32計算│新臺幣26元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2月18日│自民國105年1月18日│││1,044,677元│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百分之2.32計算│新臺幣29元計算│├──┼──────┼──────────┼──────────┤│00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2月30日│自民國105年1月30日│││1,513,097元│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百分之3.78計算│新臺幣41元計算│├──┼──────┼──────────┼──────────┤│004│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2月25日│自民國105年1月25日│││529,274元│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百分之5.23計算│新臺幣15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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