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勞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被    告 戊○○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
訴訟 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1原告2人均受僱於被告,在被告開設的 康群 診所任職,分
別擔任診所前飲料銷售員及診所護佐工作。詎原告丁○○
有民國95年6月份的薪資新台幣(下同)8400元、原告丙
○○有25480元的薪資均未獲給付。
2為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丁○○8400元,應給付原告丙0
000000元,及均自民國95年7月19日(即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否認偽造薪資表,或破壞被告的診所設備,第三人甲○○
與被告的糾紛與原告無關。
二、被告則以下列陳述抗辯:
1原告2人確實受僱於被告,原告丁○○有8400元薪資、原
告丙○○有25480元薪資未獲給付。
2被告積欠原告丁○○的薪資是8400元,但原告偽造為1620
2元。另外,原告丙○○的配偶甲○○將被告的診所毀損
,原告偽造薪資表,原告丙○○破壞診所設備,這部分將
來被告要另外求償。
395年7月10日被告本來要給付原告2人薪資,剛好銀行的
轉帳系統故障。
三、原告2人主張受僱於被告,其中原告丁○○有8400元薪資、
原告丙○○有25480元未獲給付的事實,為被告自認,並有
原告提出之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影本在卷可佐,應可信為真
實。至被告抗辯原告偽造薪資表、原告丙○○破壞診所設備
乙節,被告已表示將另行訴訟主張,且被告的康群診所設備
被破壞係本件權利義務主體以外的第三人甲○○所為,有電
腦網路調閱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17044號
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不起訴處分書、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
年度簡字第6255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佐,此外,由本件全
卷的證據資料,無證據足以證明原告有偽造薪資表、原告丙
○○有破壞診所設備的行為,自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併
予指明。
四、從而,原告丁○○請求被告給付8400元、原告丙○○請求被
告給付2548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7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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