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105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原告 謝青燕
陳思穎 被告 金晏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原易字第1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金晏汝因本院105年原易字第1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謝青燕、陳思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此部分之請求涉及多筆金錢上損害賠償之審酌,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均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羅子俞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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