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514號原告 徐素琴 被告 郭子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翊凱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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