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82號
原告 游美榮
送達代收人 陳鄭權 律師
被告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依附表二所示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丙1、丙2為丙之繼承人,因繼承對丙之所有權應有部分 公同 共有,經合法聲明承受訴訟,取得當事人地位後,復為遺產之分割,將繼承所得應有部分分歸丙1單獨繼承,乃將丙2因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權利移轉予丙1,此等訴訟繫屬中所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移轉第三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對訴訟應無影響。(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查:
⒈被告 徐增廷 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3年5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徐玉珍 、 徐善志 及 許桂香 ,有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69至275頁),原告先於113年6月7日具狀聲明徐玉珍、徐善志及許桂香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265頁)。嗣徐玉珍、徐善志及許桂香就徐增廷所遺留坐落於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協議由許桂香單獨繼承,並於113年9月25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有土地所有權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9頁),揆諸前開規定,徐玉珍、徐善志既已合法聲明承受訴訟,取得當事人之地位;縱嗣後為遺產分割協議,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歸許桂香單獨繼承,惟許桂香未聲明承當訴訟,依當事人 恆定 原則於訴訟無影響,讓與應有部分之徐玉珍、徐善志並不喪失當事人資格,仍為本件適格之當事人。
⒉被告 賴廣田 就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80分之7,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呂秀英 ;被告 陳榕鳳 就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60分之1,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危挺山 ,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49、99頁),惟呂秀英、危挺山均未聲明承當訴訟,依當事人恆定原則於訴訟無影響,讓與應有部分之賴廣田、陳榕鳳並不喪失當事人資格,仍為本件適格之當事人。
二、除被告 徐鼎貴 到庭外,其餘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原告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持分為1536分之283,取得面積為117.166平方公尺,約占5分之1,其餘其有人共計104人,其等就系爭土地之權利比例持分均小且複雜,若將系爭土地按其等權利比例予以原物分割,將有導致系爭土地過於細分,不便系爭土地經濟利用之虞,且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就系爭土地亦未曾訂有不分割之約定或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故為防止土地細分以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之公共利益、公平經濟原則等情事,原告別無他法,僅得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之規定,訴請鈞院為裁判分割,並聲明:㈠如附圖A部分面積117.16平方公尺,分割予原告游美榮單獨所有。㈡如附圖B部分面積518.72平方公尺,分割予被告等104人按附表示之「分割後取得持分」維持共有。
二、被告部分:
㈠徐鼎貴:同意分割,我個人希望能變價分割等語。
㈡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兩造分別所共有(共有情形詳如附表二所示),地目為空白,其上並無建物保存登記資料,使用現況為空地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113年7月3日平地登字第1130006668號函、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37至60、第479頁、卷二第25至35頁),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GOOGLE地圖及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09至111頁),是以系爭土地尚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此外,本件兩造間並無不分割之協議,業據到庭之原告及被告徐鼎貴所自陳,而卷內亦無事證顯示兩造已就系爭土地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以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為由,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
⒈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就有共有關係之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予以分割,使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一部分單獨取得所有權之形成訴訟。另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共有關係,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83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系爭土地之面積僅為117.16平方公尺,鄰近桃園市平鎮區區中興路平鎮段與湧光路,其上雖無保存登記之建物,然目前共有人已達107人,如依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原物分配,將使系爭土地過度細分,如再考量劃設預留內部道路供共有人通行,可使用的土地面積將更為減少,實不符使用效益,亦造成日後使用上困難,無法有效發揮系爭土地經濟上最大利用價值。至原告主張之原物分割方案,僅將附圖所示A部分分配予原告,其餘土地則仍維持由其餘共有人共有,然未提出共有人仍願維持共有之證據,且本件除徐鼎貴以外之其餘被告均未到庭陳述或提出可行之原物分割方案,而到庭之被告徐鼎貴則表示希望採行變價分割。是難認共有人間於分割後仍有保持共有之意願,故原告附圖所示之原物分割方案,難認妥適。
⒊本件系爭土地共有人眾多,如採行原物分割,勢必甚為細分,已如前述;惟如採行被告徐鼎貴所主張之變價分割方案,兩造自得依其對共有物之利用情形、對共有物在感情上或生活上是否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暨評估自身之資力等各項,以決定是否參與競標或行使優先承買之權利,以單獨取得共有物之所有權。衡諸系爭土地如以變價方式分配所得價金,經良性公平競價結果,共有人所能分配之金額亦可增加,對於共有人而言,顯較有利。從而,審酌本件共有人之人數、系爭土地之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等節,應認系爭土地不適宜採取原物分配之方式,而以變價分割將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之分割方式,方屬允當。
四、綜上,本件系爭土地應採行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爰諭知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應由共有人全體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公平。本院經審酌兩造利害關係,認應由兩造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為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附表一平鎮區興湧段149地號共有人明細表
編號
姓 名
寄件地址
原告
游美榮
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號6樓
1
桃園市○鎮區○○路○鎮段000號
桃園市○鎮區○○里000鄰○○路○段000號
2
桃園市○鎮區○○路○鎮段000號
3
桃園市○鎮區○○路○鎮段000號
4
桃園市○鎮區○○路○鎮段000號
5
桃園市○鎮區○○路○鎮段000號
6
桃園市○鎮區○○街000號5樓
7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8
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9
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10
桃園市○鎮區○○○000號
桃園市○鎮區○○路○鎮段000號
11
桃園市○鎮區○○路○鎮段000號
12
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13
徐朝嶽
桃園市○鎮區○○路○鎮段000號
14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6樓
15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1樓
16
新竹市○區○○街00巷0號4樓
17
新竹縣○○鎮○○○路00號
新竹縣○○鎮○○00號之1
18
桃園市○○區○○村00鄰○○路○○段000號
19
桃園市○○區○○村00鄰○○00號
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
20
桃園市○鎮區○○路○段00巷00號
21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6樓之3
22
陳 徐美惠
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23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2樓
24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4樓
25
臺北市○○區○○路0巷00號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4樓
26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0樓
27
桃園市○○區○○路000號
28
桃園市○○區○○路000號
29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30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6樓
31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32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33
徐采駖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34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35
南投縣○○鄉○○巷0號
南投縣○○鄉○○巷0○0號
36
台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7
37
南投縣○○鄉○○巷0號
南投縣○○鄉○○巷0○0號
38
南投縣○○鄉○○巷0號
南頭縣○○鄉○○巷0○0號
39
南投縣○○鄉○○巷0號
南投縣○○鎮○○街0巷0號
40
新北市○○區○○○路000號
新北市○○區○○路000○00號
41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號
42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16樓之2
桃園市○○區○○路0000巷00號
43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弄0號5樓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44
臺中市○區○○街00○0號
45
桃園市○○區○○○路00號
46
桃園市○○區○○○路00號
47
桃園市○鎮區○○路00號
48
臺北市○○區○○○路0巷00弄0號
49
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50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51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52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53
桃園市○鎮區○○路○鎮段000號
54
桃園市○鎮區○○路○鎮段000號
55
桃園市○○區○○路00號
56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桃園市○○區○○路00號6樓
57
桃園市○○區○○街00號6樓
1017FOWIER RD.LEBANON.MISSOURI 65536
(美國)
58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三樓
59
桃園市○鎮區○○街○段00號
60
臺北市○○區○○街00號
61
臺北市○○區○○街00號
62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63
新北市○○區○○街00號
64
桃園市○鎮區○○街00號
65
臺北市○○區○○街00號5樓
66
臺北市○○區○○街0巷00號4樓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
67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68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69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70
桃園市○○區○○○街000號
71
桃園市○○區○○○路00號
72
桃園市○○區○○街00號
73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74
桃園市○○區○○○路00號
75
桃園市平鎮區德育路二段170巷25弄2之1
76
桃園市○○區○○○路00號
77
桃園市○鎮區○○路○鎮段000號
79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已遷離)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6樓
80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81
徐鼎貴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82
徐佑 汝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83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84
桃園市○○區○○路○段00號
85
賴廣田
桃園市○○區○○路00號
86
陳榕鳳
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號9樓
87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88
新北市○○區○○街00號
89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90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12
91
新北市○○區○○街000巷000弄00號10樓
92
徐 黃燕 汝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93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94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2樓
95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2樓
96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97
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4樓
98
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99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4樓
100
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
101
臺北市○○區○○街0巷00號3樓
102
臺北市○○區○○街0號地下一層
103
臺北市○○區○○街0巷00號
104
臺北市○○區○○街0巷00號4樓
105
許桂香( 徐增廷之 承受訴訟人)
桃園市○鎮區○○路○鎮段000號
106
徐玉珍(徐增廷之承受訴訟人)
桃園市○鎮區○○路○鎮段000號
107
徐善志(徐增廷之承受訴訟人)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附表二: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編號
起訴後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備註
起訴後
原告
游美榮
1536分之283
1536分之283
1
徐朗廷
768分之30
768分之30
2
徐耀廷
192分之1
192分之1
3
徐佐廷
768分之12
768分之12
4
徐夣龍
160分之3
160分之3
5
徐朝嶽
160分之3
160分之3
6
徐朝崇
160分之3
160分之3
7
徐訓廷
64分之1
64分之1
8
徐和廷
64分之1
64分之1
9
徐華廷
64分之1
64分之1
10
徐甫廷
768分之18
768分之18
11
徐助崗
160分之3
160分之3
12
徐仕廷
96分之11
96分之11
13
徐朝嶽
160分之3
160分之3
14
徐兆廷
960分之9
960分之9
15
徐碧廷
960分之9
960分之9
16
徐朝聰
768分之36
768分之36
17
羅秀蓮
768分之36
768分之36
18
徐歐秀因
64分之1
64分之1
19
徐鳳廣
48分之1
48分之1
20
徐鳳聲
280分之1
280分之1
21
徐鳳翔
280分之1
280分之1
22
陳徐美惠
280分之1
280分之1
23
陳惠玲
1120分之1
1120分之1
24
陳惠雲
1120分之1
1120分之1
25
陳惠娟
1120分之1
1120分之1
26
徐美淑
280分之1
280分之1
27
徐文健
4032分之1
4032分之1
28
徐文紹
4032分之1
4032分之1
29
徐文彬
3456分之1
3456分之1
30
徐玉婷
4032分之1
4032分之1
31
徐素玲
3456分之1
3456分之1
32
徐家妍
24192分之5
24192分之5
33
徐采駖
24192分之5
24192分之5
34
徐鳳康
864分之1
864分之1
35
徐董孟燕
4320分之1
4320分之1
36
徐文昱
4320分之1
4320分之1
37
徐嘉莉
4320分之1
4320分之1
38
徐嘉慧
4320分之1
4320分之1
39
徐嘉雯
4320分之1
4320分之1
40
徐鳳淮
864分之1
864分之1
41
徐鳳煽
864分之1
864分之1
42
徐素美
576分之1
576分之1
43
徐素珍
864分之1
864分之1
44
謝萬權
126分之1
126分之1
45
陳宗鴻
378分之1
378分之1
46
陳宗熙
378分之1
378分之1
47
陳叔平
378分之1
378分之1
48
徐維志
960分之6
960分之6
49
徐菁穗
960分之3
960分之3
50
李貞宜
3024分之5
3024分之5
51
李岱容
3024分之5
3024分之5
52
李洋毅
3024分之5
3024分之5
53
徐福廷
128分之3
128分之3
54
徐順廷
128分之3
128分之3
55
張善熒
336分之1
336分之1
56
呂素娥
公同共有96分之1
連帶負擔96分之1
57
呂憲枝
58
呂玉貞
59
呂素貞
60
呂齊威
61
呂松芝
62
呂珮如
63
呂欣怡
64
呂凌葳
65
呂英明
66
呂成枝
101
呂科進
102
呂亭瑩
103
呂孟蓉
104
鄭枝妹
67
曾素惠
2592分之1
2592分之1
68
徐竹君
2592分之1
2592分之1
69
徐孟君
2592分之1
2592分之1
70
徐喜廷
1344分之9
1344分之9
71
徐偉廷
1344分之9
1344分之9
72
徐雲嬋
1344分之9
1344分之9
73
徐雲娟
1344分之9
1344分之9
74
徐笑貞
1344分之9
1344分之9
75
徐笑情
1344分之9
1344分之9
76
徐月桂
1344分之9
1344分之9
77
徐瑞興
768分之9
768分之9
79
連晉瑩
2240分之1
2240分之1
80
陳冠岑
2240分之1
2240分之1
81
徐鼎貴
192分之9
192分之9
82
公同共有192分之9
連帶負擔192分之9
83
陳徐佑延
84
徐傳森
85
賴廣田
480分之7
480分之7
113.9.23移轉登記於第三人呂秀英
86
陳榕鳳
160分之1
160分之1
113.9.27移轉登記於第三人危挺山
87
邱于禎
公同共有960分之9
連帶負擔960分之9
88
徐筱苓
89
徐菊蓮
90
徐惠美
91
徐大帥
92
公同共有960分之9
連帶負擔960分之9
93
徐維成
94
徐華霙
95
徐禾軒
96
徐慈霙
97
陳貞琍
1024分之1
1024分之1
98
馮雅倫
1024分之1
1024分之1
99
馮筱迪
1024分之1
1024分之1
100
馮雪芬
1024分之3
1024分之3
105
許桂香(徐增廷之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768分之9
連帶負擔768分之9
106
徐玉珍(徐增廷之承受訴訟人)
107
徐善志(徐增廷之承受訴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