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20號原告 邱郁倫 訴訟代理人 徐家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智揚王淑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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