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建興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且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前揭聲請,尚無不可。至於附表編號1、2部分雖各屬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惟查受刑人業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民國109年9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參,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所定之例外情形,是本院核聲請人前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又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威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6日前之某│107年8月中旬某日││││日至107年8月6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機關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28088號│2808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19日│109年5月1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決││││││├────┼─────────┼─────────┼─────────┤││判決確定│109年6月29日│109年6月2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10479號│10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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