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479號債權人裕昇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YutucSherwinReyes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陳報債務人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㈡陳報債務人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更多裁判書